监管趋严:工银安盛人寿辽宁分公司因违规被罚
工银安盛人寿辽宁分公司因违规被罚14万元
2025年1月2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辽宁监管局公布了对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信息。因未严格执行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费率,该公司被处以12万元罚款。
同时,时任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运营部(兼消费者权益保护办公室)负责人的隋绍宇和陈兵,因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分别被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
此次处罚显示出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合规经营的严格要求,以及对违规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这起事件再次提醒保险公司,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规,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以下是罚单详细信息: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辽金罚决〔2025〕8号
- 被处罚当事人: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未严格执行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费率
-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
-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12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辽宁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5年1月24日
隋绍宇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辽金罚决〔2025〕7号
- 被处罚当事人: 隋绍宇(时任分公司运营部(兼消费者权益保护办公室)负责人)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对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未严格执行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费率的行为负有责任
-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辽宁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5年1月24日
陈兵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辽金罚决〔2025〕6号
- 被处罚当事人: 陈兵(分公司运营部(兼消费者权益保护办公室)负责人)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对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未严格执行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费率的行为负有责任
-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辽宁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5年1月24日